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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5·15,钱袋捂一捂

发布日期:2024-05-17浏览次数:426

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如约而至,让我们一起来学习这些知识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什么是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是指在社会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行政法规,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是犯罪的一种,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属性,即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

目前较为突出的常见经济犯罪有哪些?

1. 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非法集资典型手法

第一种是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以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第二种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第三种是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等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

第四种是以“养老”的旗号吸收公众存款。这类犯罪手法有两个突出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养老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体“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投入资金。

第五种是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第六种是假借P2P网络借贷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然后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远离非法集资“六不忠告”

高息“诱饵”不动心、老板“实力”不崇拜、“官方”背景不迷信、“合法”吸储不大意、熟人“热心”不轻信、违规吸储不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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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作为前面人的收益。这样的骗局或许如今看来已经不再能使人轻易上当受骗,可在网络时代的今天,传销也披上了迷惑人的外衣。如何判断是不是传销?我们可以从三个特征入手。

1)入门费

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

2)拉人头

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

3)计酬方式

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

如果符合以上三个特征,那么极有可能就是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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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洗钱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洗钱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犯罪行为。比如,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账户、购买有价证券、转移资金等。

不法分子常常在网络上发布兼职或是“口口相传”诱惑大众参与,这类兼职门槛低,而且工作内容简单,仅需缴纳保险金并提供个人的收款二维码即可参与。缺少风险防范的参与者获得了利益,以为做兼职很容易,殊不知自己已经成为“跑分平台”的一员,涉嫌洗钱犯罪。

风险提示:不要出借自己的账户

金融账户不仅是进行金融交易的工具,也是国家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和经济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途径。贪官、毒贩、恐怖分子以及所有罪犯都有可能利用他人账户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因此切勿出租、出借银行账号、收款二维码等个人支付账户,提高防范意识,保护好个人身份信息及账户信息,避免被不法分子用于洗钱活动。

图文来源于伊通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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